日前
阜阳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01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或视频音频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政策全覆盖。
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所在区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结果不得替换。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须在招生入学时通过“教育入学一件事”系统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其他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全市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须通过“皖事通”APP上的“教育入学一件事”统一入口开展。
要制订“教育入学一件事”办事指引清单,线上业务办理实现报名、审核、录取等“一网通办”。线下业务办理简化表格填写和证明材料提交,实现“只进一门”。
4.依法保障入学权利。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6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6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全面落实阳光分班要求。
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全面实施阳光分班,严格执行“五坚持三严禁”准则,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各项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分班,全面实施均衡编班。学校编班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对分班后到校登记报到的学生,也要严格按照“阳光分班”的要求均衡分配到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存。
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严禁以各类名义收取选班费等。
02
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和招生规模。市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地申报,合理确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在市教育局统筹下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颍州区、颍东区和颍泉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含市直普通高中)应在阜城三区范围内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局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阜阳师范大学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颍州区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并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落实属地招生要求,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实施。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严禁以“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
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严禁收取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
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
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03
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各地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皖教办函〔2026〕57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特定类型招生。
要加强对中小学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及特长招生的统筹管理,全面实行特定类型招生省级审核备案制度,从严从紧控制招生学校数量、计划规模及招生范围。各地各校的特定类型招生备案材料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准予开展的项目,必须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及培养方案。录取结束后,须按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名单。
严禁任何地方、任何学校未经省级批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项目名义开展特殊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
普通高中举办的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
阜阳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局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
局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各地要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教育优待政策,全面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制度。在符合招生政策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同一家庭多子女入学情况,鼓励提供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服务。

来源: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公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