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6月1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播报中称,2020年5月29日、5月30日,关于演员杨颖(英文名:Angelababy)的两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件一审相继胜诉。两名被告孙某某及李某某,分别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针对杨颖的侮辱、诽谤内容,被判构成对杨颖名誉权的侵犯,二人需分别登载致歉声明向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70000元。



播报中显示,被告孙某某在发布的两篇博文中,均含有大量谩骂、侮辱杨颖的言论,并且,该用户在文章中附有一张灵堂图片,图中含有被恶意PS成遗照的照片和一段悼念文字,系恶意针对杨颖的诅咒和人身攻击行为。另一被告李某某在社交媒体发布的两篇文章中暗指杨颖,并公然散播虚假事实对杨颖进行侮辱和诽谤,两篇文章阅读量均超过了10万。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新京报编辑 吴冬妮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