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近日印发《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进一步规范、便捷、高效开展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工作,明确国际科技组织的定义、成立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其中,指引明确,国际科技组织应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国际科技组织应由中外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
根据指引,国际科技组织是指由中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旨在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和国际治理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法人。
指引提出,国际科技组织在运行中应当坚持国际性,不得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等方面偏离促进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等定位;坚持非营利性,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正当管理和使用资产;坚持依法运行,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在成立条件方面,指引明确,成立国际科技组织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并有适当的中外发起人。发起人为该国际科技组织的初始会员,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关法人不得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
指引对会员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科技组织应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名称方面,拟设立国际科技组织的中文名称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亚洲”等体现组织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的字样。外文名称要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
成立时活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指引规定,国际科技组织应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固定住所,住所应当在中国境内;有合适的拟任负责人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拟任负责人应当包含中外籍人士,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国国籍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为捐赠资金,资金数额应与拟开展的业务活动规模和范围相适应,根据近年来国际科技组织工作实际,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在申请程序上,成立登记主要包括明确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和发放证书,以及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等环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后,发起人向民政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政部作出准予成立登记决定后,指导发起人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法人登记信息录入,并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指引明确,国际科技组织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原则上在3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申请成立登记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章程草案、住所证明、捐资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和备案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会员名单等材料。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指引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仅对国际科技组织登记工作进行一般性指导。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发起设立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适用。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杨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