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分手时反目成仇,锱铢必较。这是不少年轻情侣分手时的真实写照。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对相爱七年、同居五年的情侣,分手后因为钱的事闹上法庭。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且看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2018年,张萍萍与郑涛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起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萍萍有稳定工作,收入相对固定;郑涛从事小商品经营,收入存在不确定性。热恋阶段,双方财产高度混同,未进行明确权属约定:张萍萍为郑涛开通微信亲属卡,郑涛累计消费16万余元,涵盖经营进货、日常消费等多项支出;五年间双方微信频繁相互转账,经核算张萍萍转账金额较对方多出7万余元;同时张萍萍还通过银行贷款向郑涛多笔转款,单笔最高达5万元。
此外,二人共同经营小商品生意,由张萍萍出资6万余元,郑涛负责实际运营,经营收支与生活开支相互混杂,未建立规范财务账目。2025年9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因财产返还、经营清算等问题产生激烈矛盾。张萍萍认为郑涛累计欠款16万元,要求全额返还;郑涛则辩称多数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及合伙经营,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张萍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审理裁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艳在阅卷中发现,该案转账记录跨越五年、多达数千笔,涉及微信、银行、亲属卡等多种支付渠道,同时还涉及家具家电、剩余货品等实物财产,案情琐碎且夹杂多年情感矛盾,简单一判了之难以真正化解纠纷。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未直接排期开庭,而是采取分阶段调解方式,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各自诉求与内心委屈。张萍萍倾诉多年经济付出与情感投入,难以接受分手后面临的财产损失;郑涛亦表示自身投入大量劳动参与经营,经营收益均用于共同生活,不愿独自承担返还责任。
在充分掌握矛盾症结后,法官带领团队逐笔核对五年间全部转账凭证,对款项性质逐一分类梳理,区分大额资金往来、日常小额赠与、共同经营投入、借贷性质款项等,厘清资金流向与用途。
调解过程中,法官没有急于谈钱算账,而是从情感与情理角度开展疏导:“你们相伴七年,从青涩到成熟,最美好的青春相互陪伴。法律可以厘清金钱账目,却无法量化青春与真心付出。若仅以一纸判决定分止争,难解多年心结。”真诚沟通逐步消解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郑涛返还张萍萍8.5万余元及部分实物财产,双方就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本案最终调解由郑涛返还8.5万余元,而非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6万元,核心在于同居关系析产与离婚析产存在本质法律差异,二者适用规则、财产认定标准完全不同。
其一,法律基础不同。离婚析产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经营所得等,除另有约定外,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兼顾子女抚养、女方权益等因素;而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殊保护,双方不存在法定的财产共有关系,同居期间财产遵循“谁出资归谁所有”,混同财产需举证证明权属,无法证明的按按份共有或个人财产处理。
其二,财产认定规则不同。离婚案件中,即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是婚内共同所得,即可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同居析产中,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财产为双方共同购置、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所得,无充分证据的,仅能主张个人出资部分。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主张的16万元款项中,包含大量小额日常消费转账、亲属卡日常开支,属于恋爱期间无偿赠与,依法不能返还;双方共同经营的小商品生意,原告出资、被告付出劳务,经营收益已用于共同生活,无法全额返还出资本金;仅有大额转账差额、明确借贷性质的款项,属于被告应返还的部分。法官结合款项性质、双方付出、实际生活情况,核算出8.5万余元的返还金额,既符合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又兼顾双方实际权益,最终促成双方认可该调解结果,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法官提示
本案虽已顺利调解,但却折射出恋爱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极易引发纠纷的现实问题。结合案件事实,法官就同居期间财产处置相关法律要点作出提示:
(一)大额资金往来需留痕,小额日常赠与不返还
恋爱期间资金往来性质需依法区分。对于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畴的大额转账、贷款出借资金等,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一般可主张返还;而用于餐饮、购物、话费等日常小额互转,属于维系情感的无偿赠与,交付后原则上不予返还。
提示:情侣间大额资金往来,若为借款应签订借条或转账备注“借款”;若为共同投资,应提前书面约定权责,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二)共同经营应明确权责,坚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情侣共同经营的,应遵循“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原则。一方出资、一方出力的合伙模式,不能片面要求全额返还出资,也不能忽视对方劳动价值。若无规范记账、书面协议,分手后极易陷入举证困境。
提示:合伙经营应做到“感情归感情、生意归生意”,明确出资比例、分工、盈亏分配方式,留存经营凭证,从源头防范纠纷。
(三)谨慎混同第三方财产,恪守财产权属边界
恋爱同居期间,切勿将父母、亲友等案外人财产纳入双方共同收支。本案中另有涉及案外人车辆售卖款,依法不属于双方可处置财产,相关抵扣主张未获支持。
提示: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与第三方财产,避免因财产混同引发多重纠纷。
司法寄语
现实中,不少年轻人碍于情面,认为恋爱谈钱伤感情,忽视财产边界与凭证留存。事实上,理性对待财产往来、明确权责边界,并非不信任,而是对感情与彼此的尊重。提前做好约定、留存凭证,既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能让感情更纯粹。
金钱可清算,青春与真心无法折价补偿。希望广大青年树立正确婚恋观与财产观,在享受美好爱情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明晰财产边界,即便感情走到尽头,也能体面分手、好聚好散。
